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直销在法律框架下健康发展
作者:陈文玲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127  更新时间:2010/12/22 16:58:23  文章录入:admin

 

  直销有它存在的必然性和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出台《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这两部法律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同时也发挥了重大作用。

 

  直销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各种零售业态发展的产物;是交易、交换、秩序规范的产物;是企业文化和独特的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和发展的产物。直销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我国产生了多元化、个性化需求带来的必然结果。因此,2005年正式实施这两部法律,一方面是要通过立法鼓励正当的、符合法律要求的直销在中国发展;另一方面,是要禁止传销在中国市场上发展。这是相辅相成的。

  
  条例遏制恶性传销事件发生

 

  一是基本遏制了传销。在这两部法律颁布之前,一些地方当时“老鼠会”泛滥成灾。这两部法律施行以后,特别是最近几年这种大规模的恶性传销事件基本上得到了遏制,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成就。

 

  二是培育了市场主体,即直销的市场主体。像获得许可的直销企业(26家),在中国直销的营销方式上已经基本成熟,而且健康发展。

 

  三是补充了零售业态,使我们国家现在的零售业态更加丰富,对满足我们各种类型的消费需求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是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对直销企业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如直销企业要设置退换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这就使直销企业的合法权益、顾客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保障。

 

  五是两个条例出台后,建立了一套自律、自查、自纠的法律体系,从而使得整个市场对直销有一种校正。

 

  六是有了法律的规定,使消费者对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能够进行监督,这是非常重要的成果。


  适应直销发展条例尚需完善

 

  在两个条例颁发5周年之际,根据零售业态、直销业态的发展,有必要补充完善法律,使法律更能适应市场发展和直销发展的需求。

 

  首先,应该研究现在直销的一些新的形式。进行直销,法律规定要有店铺,但现在现货交易,包括像义乌这样的大批发市场的交易,很多都是电子商务。直销也一样,一方面是店铺直销,另一方面,有可能就是网上销售、电话销售、会员制销售、自助销售。对于可能会出现的这些新的直销方式,我们的法律要适应这种需求。因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有形市场和虚拟市场的结合和发展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律,既要结合,又要有区别,这种情况下直销如何发展?只有店铺销售够不够?

 

  第二,直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未来直销企业的发展会不会和其它业态有融合、有交叉,它未来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如果说过去的区别在于直销可以没有固定人员,但是要有店铺销售,其它零售业态有固定店铺、固定人员,那么,未来直销这支队伍要不要相对固定,要不要经过培训,要不要有连续的企业文化教育,形成一种直销的文化。我认为这也是比较大的问题。

 

  第三,直销跨国界问题。有些企业的直销是全球化的,如天津天狮的直销已经遍布全球所有地方了,但是各国的直销法规是不同的,有的国家的直销法规和我国的直销条例有很大差异。在将来,我国的直销条例还要做哪些修改?未来我们怎样不断地创新我们的经营业态、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培训方式。

 

  陈文玲作者系国务院研究室综合司司长

 

  (根据作者在纪念《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颁布5周年纪念大会上的发言整理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