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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直销是否应该开放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95  更新时间:2010/9/11 19:44:53  文章录入:叶飘零

 

         从转型时期(1998—2005年)到《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出台后至今,多层次直销一直为法律所禁止。

    

       在转型时期,对于选择店铺加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1998年6月18日国家三部委联合颁布的第455号文件明确规定:推销人员只能按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推销人员只能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2002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3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转型企业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推销活动不得借机为转型企业招募推销人员,发展下线。以上规定表明,国家严禁金字塔式传销的同时,对有店铺的多层次直销也明令禁止,对多层次直销的严禁意在使任何人员特别是不法人员无法利用这种营销方式危害社会。

   

        2005年11月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以上条款将多层次直销和国际上共同打击的金字塔式拉人头和交纳入门费行为一起,列为传销的三种行为之一。

   

        但在实际运作中,从转型时期到现在,多层次直销一刻也没有被真正禁止住。特别是《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后四年多以来,团队计酬、30%奖金拨出上限和区域经营限制等被获牌和未获牌直销企业全面突破,而政府和业界担心的不可控局面并没有出现,反而在与法规的博弈中落地生根,并取得了政府的默认,多层次直销实际已经进入了准开放状态。多层次直销的准开放即政府默许其事实的存在,同时在法律上仍保持禁止,以确保在其出现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时,能够依法进行打击和控制,这是中国直销监管的重要特色,在直销发展的特殊时期,体现了政府在市场效率与社会稳定之间寻找平衡的高度智慧。

   

          直销行业发展到今天,无论是在市场环境、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还是社会公众的消费心理和对直销的认识,都得到了非常大的改善。不明媒正娶,继续让多层次直销当二奶,法律失了尊严,部分官员的权力寻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法外运营流失了大量税收,企业灰色经营,各种成本大大提高了,市场规律和效率也被破坏了。法外经营的无政府状态还可能隐藏并导致潜在的社会问题。而开放多层次直销经营,实行阳光监管,现在的条件已经成熟。

   

         资深直销专家李斌在《大趋势:多层次直销进入准开放时期---2010年中国直销的发展走向》一文中呼吁有关部门:再也不能无视这种在法律上的禁止早已名存实亡的事实,多层次直销法外运作的无政府状态的危害极大,只有真正的给予其法律地位,将其纳入管理轨道,才能更好的促进多层次直销的健康发展,并将其可能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多层次直销究竟是否应该开放?无疑是业界所热切关心和关注的,对此《新华商》特联合中国直销咨询网、直销人网、道道网、中国直销博客网、中国直销网、中华直销网、中国直销产品网、晶品网等网络媒体做出《多层次直销是否应该开放?》的网络调查,希望能为政府的监管提供借鉴,为直销行业在新一轮的变革中做出开放式的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