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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给传销团伙将重罚 最高50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79  更新时间:2009/8/19 17:41:18  文章录入:ypl

 
       新华网河北频道 ( 2007-03-31 10:25:02 )        稿件来源: 燕赵晚报  

    近日,邢台市出台《邢台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民出租房屋时需要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如果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从事“传销活动”,出租者要受重罚。

    据悉,近日出台的新《办法》颁布实施后,最大的变化之一是,规定了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者的一系列义务。在签订出租房屋合同之前,出租房屋者应先查验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承租人。签订了出租房屋合同之后,除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按照规定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外,出租房屋者也有督促其办理的义务。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出租房屋者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日内,应带领承租人持相关资料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

    邢台市民尤其要引起重视的是:如果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活动”,出租者要受重罚。据了解,为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整治力度,邢台市政府首次对为流动人口提供从事传销活动场所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出租房屋者为流动人口从事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以及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办法》还对从事介绍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务工的中介机构必须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前者有责任建立介绍房屋租赁登记台账制度,后者要建立介绍务工登记台账制度,登记台账保存期一年,以备公安机关查验;在为流动人口介绍职业时,介绍务工的中介必须查验其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对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不得为其介绍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