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浙江发生惨案,男子被骗入传销组织,逃跑时坠楼身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158  更新时间:2022/2/21 17:27:03  文章录入:yalun

事发浙江省桐乡市,一男子被骗入传销组织,失去了人身自由,男子为了逃跑,不慎从四楼坠落身亡。事后,相关人员被抓获归案。2022年2月21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非法拘禁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田某,1990年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田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刘某以介绍工作为诱饵,将裴某骗到桐乡市崇福镇,经向某等人商议决定,裴某被安排在由夏某负责的崇福镇某某租房的传销窝点。后来田某与多人结伙,采用没收电话、反锁房门、言语恐吓等手段,非法限制裴某人身自由。


事发当日凌晨,裴某趁他人熟睡的机会,从四楼租房卫生间爬窗逃离时,不慎坠楼重伤,后来裴某向附近群众求救,群众报警后,被送往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但因为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裴某家人因为裴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处理事故误工费、住宿及交通费共计49万4千余元。田某同伙的家属已分别代为赔偿,庭后田某家属代为赔偿3万5千余元,暂存于法院账户。


裴某家人诉请,田某结伙他人,以非法拘禁手段,强迫裴某加入传销组织,导致裴某在想要逃离时坠楼身亡。田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判令田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住宿及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9万3千余元。


田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田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田某是初犯,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田某是从犯。此案发生有田某自身原因,还有社会因素。综上,请求对田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田某结伙他人,为强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导致一人死亡,他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田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田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3万5千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田某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对田某予以减轻处罚。田某结伙他人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导致裴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裴某家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份额,并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田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裴某家人因为裴某死亡造成的损失49万4千余元,由田某赔偿7%,即3万4千余元,并对全部损失的49万4千余元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