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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检察院起诉何某某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34  更新时间:2022/1/11 15:44:38  文章录入:yalun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1〕Z25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2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原系涉案传销组织自律配合、自律总管),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街道**村**垅**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涌泉乡**村**家**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钟某某、袁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共同在本市江北新区**公馆、**苑等小区开展以“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为模式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该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按照累计份额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以及购买的份额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通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通过整合发展,该传销组织形成以D3-1至D3-6为单元的六个经理室,六个经理室有相同的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各经理室接受交叉的自律检查、统一的能力培训和经晨学习,组织结构紧密。老总级别人员通过线上“新生活”等微信群聊、线下召开会议、见总等方式对该六个经理室的传销组织履行管理职责以共同研究解决传销组织内的相关问题。各经理室内部由直接老总管理,下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能力配合和经晨窗口职位,负责组织本经理室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以及与其他经理室传销人员相互进行自律检查、能力提升和经晨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9月至同年10月在该传销组织内担任徐某某经理室“自律配合”职务,同年11月初任“自律总管”职务,先负责配合自律总管做好本经理室纪律管理工作、体系内纪律互查工作,后负责本经理室纪律管理工作及参与体系内纪律互查工作。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离开该传销组织。现查明,在被告人何某某任职期间,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人数已达30人以上,形成的上下线层级在三级以上。

2021年10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互动名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卢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具在坦白、从犯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长征

2021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