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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V微商连载二: 减肥产品的代理制度涉嫌传销
作者:  文章来源:清扬君  点击数 4060  更新时间:2021/1/19 11:48:29  文章录入:admin

在上文中,清扬君介绍了SKV微商产品在宣传中涉及的虚假宣传问题,也提到杭州微聚化妆品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处罚的事实。本文我们继续探秘SKV微商

企查查数据显示:SKV微商是由杭州微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聚公司”)运营的。微聚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0日,注册资本200万元,实缴资本0元。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骆琦妙持股50%,股东刘翌楠持股50%。

SKV官网介绍创始人刘翌楠时称:2014年先后创办以及收购杭州微聚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美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聚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经查询,杭州美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拥有“SKV”、“美系”以及“美系三合一”等商标。 

提到“美系”,不得不提到SKV微商产品的重磅产品——美系三合一减肥美容营养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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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系品牌官网可以看到,该产品是一款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50248”,产品功效为“抗衰美肤、营养保健、代餐减肥。”

令人不解的是,当清扬君在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输入该批准文号后,得到产品名称信息为“泰尔牌新维亭片”,保健功效为“减肥、改善皮肤水份”,申请人为“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明明只有“减肥、改善皮肤水份”的功效,到了SKV微商这里却多了“抗衰、营养、代餐”等功效。清扬君再仔细看“美系三合一减肥美容营养素”,才发现原来在这个名称下面还有一行小字“泰尔牌新维亭片”。结合小红书上该产品的外包装标签信息,清扬君发现,原来这款产品是杭州聚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由此可见,SKV微商不仅改变了该产品的产品名称,而且改变了该产品的功效。违反了《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六条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另外,根据《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委托方应当持有《国产保健食品产品批准证书》,但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50248”的审批信息上并无任何SKV微商相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该产品涉嫌非法生产!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SKV微商的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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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提供的《SKV代理商价格表》显示:SKV代理级别分为四级,分别是598元的三级经销商,5000元的二级经销商,30000元的一级经销商和100000元的总经销商。

代理商透露称,融易资讯网(ironge.com.cn)消息,除了上述四个级别,SKV微商还有不对外公开的300000元的官方代理。

“招收代理可以通过赚取差价获得利润,如果想要赚取更多的利润,这个时候就需要去升级代理,等级越高,利润越大”代理商还介绍道,“另外,官方招到官方级别的代理还会获得丰厚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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