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以销售“隆力奇”产品为名义组织传销案宣判
作者:  文章来源:鹰鉴  点击数 200  更新时间:2020/8/26 11:43:35  文章录入:admin

8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特大传销案的判决书。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吴某芸、龙某荣等9人因组织领导以“销售隆力奇产品”为名义的传销组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判决书上显示,吴某芸、龙某荣等9名被告人加入以销售直销企业“隆力奇”产品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主要要求参加者以每份2990元的价格购买份额一套产品(实际无产品)作为入门费,依靠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参与投资,从而非法获利。

该传销团伙采用“五级三阶制”的模式管理。五个级别分别为客户,业务员,经销商(寝室长)、经理、总经理。凡加入传销组织人员购买份额1份客户;客户伞下体系累计销售2到15份成为业务员;业务员伞下体系累计销售16到95份成为经销商(寝室长),经销商伞下体系累计销售96到511份成为经理,经理伞下体系累计销售512份以上成为总经理。

三阶段分别是第一阶段客户销售份额达到规定份额晋升业务员,再晋升经销商;第二阶段经销商达到规定份额晋升经理;第三阶段经理销售份额达到规定份额晋升总经理。

该传销团伙以寝室为单位发展新人加入,由经销商担任寝室长,负责寝室内的传销人员的组织、管理,各寝室长中还会有大寝室长,负责组织开会、商谈并组织解决团队中相关事宜,收取份额资金,并视情况向经理或者总经理汇报,并上缴份额资金。

新人加入,由所在寝室长负责考核,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以加入传销组织,并所有的寝室长即为老师,让传销人员通过网络聊天等方法,以介绍工作、网恋等名义诱骗加入传销组织。

自2016年以来,吴某芸、龙某荣等9名被告人陆续来到江西省宜春市后,在宜春市区设立多个“家”,且先后成为经销商,引诱或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涉及人数达到三层三十人以上。该团队的上级领导总经理、经理吴源泉、潘胜英、徐凡、陈坤均另案起诉。

丰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吴某芸、龙某荣等9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该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吴某芸、龙某荣等9名被告人1年6个月到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1万元罚金。

如何判断直销和传销呢?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直销是合法经营行为,以“单层次”为主要特征。传销是非法经营行为,以“拉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为主要特征。企业开展直销应当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但《直销经营许可证》仅说明该企业有资格从事直销经营,不是区分直销与传销的依据。

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应当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直销员证,并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不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条件,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传销活动中,参与者通常要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通过不断发展人员加入,拉人头,形成上下层及网络,并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缴纳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另外,在直销活动中,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传销活动中,所谓的“产品”或缴纳的入门费通常不予退还,参与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来源: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