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抢劫传销窝点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308  更新时间:2020/6/8 19:12:30  文章录入:yalun

timg.jpg

问:朱某等几人对位于城郊某偏僻自建房内的一处传销窝点实施抢劫,该传销窝点平时主要用来培养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及其人员日常生活起居。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户”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的传销窝点位于城郊某偏僻自建房内,平时主要用来培养传销组织的下线人员及其人员日常生活起居,属于上述“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那么是否能认定为“入户”,则需要分情况讨论。情形一:若朱某等人闯入抢劫之时,恰系该窝点的“非营业时间”,比如深夜的休息时间、中午的用餐时间等,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情形二:朱某等人闯入抢劫之时,该窝点处于“营业时间”,比如给新人上课洗脑、实施暴力或胁迫手段迫使人员骗钱等,则不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