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70后”传销头目被判6年罚300万
作者:  文章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点击数 100  更新时间:2016/1/22 0:54:12  文章录入:admin

 

   70后”孙某娥34岁升任老总成为传销主力,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超过125人,收取传销申购款超过250万元,从中非法牟利。近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其中孙某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另有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分别处罚金125万元至200万元不等。

 

  五名被告人以孙某娥为首,以“消费投融资”为名,实际上从事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骗取财物。孙某娥年仅36岁,可她已经是个百余人传销团队的主要管理人了,据供认她是2010年通过绰号“娜娜”的人介绍到北海出资69800元加入了该传销组织。2012年孙某娥升总以后离开北海到了广州,就和娜娜失去联系,由其自已负责管理这个团队,负责收取下线缴纳的申购款,然后按一定比例分配提成给下线,剩余的自己留下作为自己的获利。至2014年6月,孙某娥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下线人数累计超过125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申购款超过250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超过50万元。其余被告人至案发时,已分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累计超过60人至90人不等,且层级超过三级,均达到老总级别,分别非法获利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

 

  法官解释道,这些所谓的“资本运作”,其实是一个无任何商品和服务,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诸如6.98万元等一定数额的钱款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

 

  与以往案件不同,这起案件的传销人员为提高非法传销活动的隐蔽性,大多数时间均以网名或绰号用于相互交流、发展下线,而且五名传销老总均是“70后”,年龄均为30余岁,从事传销活动最长的已达5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娥等人组织、领导以投资国家高回报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加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孙某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累计已超过120人,且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申购款超过250万元,属情节严重;其余四名被告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在30人以上未达120人,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 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