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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首例“连锁销售”传销行政诉讼案结案
作者:梁加早  文章来源:右江日报   点击数 133  更新时间:2013/10/10 16:38:25  文章录入:admin

 

  大肆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连锁销售”传销活动而拒不承认,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并提起诉讼。日前,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上诉人赖某所谓的“连锁销售”活动被确认为传销活动。这是我市近年来首例“连锁销售”传销行政诉讼案。

 

  2008年,赖某从广东到百色申请开办中专职业学校,同年2月成立了百色市粤桂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为赖某,但该校一直没有招收到学生。在此期间,赖某租赁右江区东旦小区和右江华府小区的房子作为“连锁销售”的经营场所和居住场所,以合伙办学、承包学校小卖部或饭堂为由,介绍、诱骗付某、罗某等人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连锁销售”或者发展其他人加入“连锁销售”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购买商品的份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付某、罗某等人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连锁销售”活动。

 

  2011年10月20日,在市人民政府组织的“2011年集中打击传销风暴行动” 中,执法人员对赖某在右江华府租住的经营场所进行查处时,赖某正在对赵某、段某、罗某、严某进行“连锁销售”活动培训,现场发现用于连锁销售的西服4套、联想电脑1台、连锁销售笔记本、奖金分配表、连销经营业务概况资料一批。截至当日,赖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多名下线人员。

 

  今年2月5日,右江区工商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赖某,认定赖某的行为构成传销。赖某不服右江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7月9日诉至右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右江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赖某不仅自己参与而且介绍他人参与所谓的“连锁销售”活动 ,明显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右江区工商局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