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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人搞传销 债权不受法保护
作者:何淼玲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点击数 285  更新时间:2012/12/13 16:47:55  文章录入:admin

 

  【判决结果】借钱给人搞传销,债权不受法保护。11月26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东山法庭对一起因非法传销而引发的欠款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曹某要求欧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曹某与欧某都是湘乡市东郊乡农民,欧某与曹某之父是多年的老友。2006年3月,曹某经人介绍到广西玉林搞传销,在利益驱使下,曹某向家乡的老乡大肆吹嘘自己的“生意”投入少、赚钱快,很快拉到了不少下线,欧某便是其中之一。在各种“培训”的洗脑之下,欧某很快陷入传销组织的漩涡当中,一心想发财致富的他,经不住所谓“高回报”的诱惑,开始向传销组织购买产品。由于缺乏购买“产品”的资金,欧某便提出向曹某借款3万元。为了尽快拿到属于上线的丰厚提成,曹某毫不犹豫地将钱借给了欧某。后来,广西玉林地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传销组织,欧某这才知道自己受骗了。回到湘乡后,曹某多次找到欧某要求偿还借款,欧某认为自己被骗,无故陷入传销之中,拒绝偿还欠款。曹某遂于2012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欧某偿还欠款。

 

  【法官说法】负责此案法官周建明认为:传销是对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损害和影响的违法行为,出借人曹某明知借款人欧某是为了进行传销活动而借款给他,属于违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之规定,依法驳回曹某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君子爱财,取之以道。传销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严厉打击的非法活动,曹某为非法获利,不惜借款给欧某搞传销,只能落得个鸡飞蛋打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