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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检察院对三名传销人员做出判决,有期徒刑5年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陕西法制网 作者:佚名 2021年01月03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岚检公诉诉刑抗〔2020〕1号

岚皋县人民法院以(2020)陕09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对刘婷、李某某、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作出判决:刘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判决定性准确,原审被告人刘婷、刘某某同意认罪认罚后,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并致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原审被告人刘婷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刘婷是其传销团队的主要组织、领导者,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一百二十八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达到四十五人,层级达到六级,其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根据《罪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过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刘婷的涉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某某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已明确告知原审被告人刘婷、刘某某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罪名无异议,同意对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本院提出的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实刑),并处罚金20000元至30000元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期间,刘某某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调整了对刘某某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实刑)。原审被告人刘婷在审查起诉期间未表示认罪认罚,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本院根据刘婷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向法院提出了对刘婷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元的量刑建议。庭审期间,刘婷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后与本院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调整了对刘婷的量刑建议:判处五年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0元。据此,一审判决采纳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婷、刘某某认罪认罚的从宽量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婷以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以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认罪认罚直接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也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条件。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刘婷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原判认定的事实错误及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以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处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应视为二被告人已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故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综上所述,岚皋县人民法院以(2020)陕09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婷、刘某某认罪认罚并依法从宽处理,系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刘婷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岚皋县看守所;

3.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4.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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