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西藏|新疆|内蒙|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青海|四川|云南|贵州|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海南|重庆|更多…

北京康安农业因“河北献王传销案”被冻结账户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2020年10月02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昨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行政判决书》)。

多次上诉遭驳回

据该《行政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19日,被告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献王集团)涉嫌传销案。被告在对河北献王集团涉嫌传销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相关联的54个公司及个人名下账户申请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额度冻结。其中,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为由,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原告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安农业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

2018年1月31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782财保22号之八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绿港国际中心支行存款20,00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康安农业公司对该裁定不服,于2018年2月9日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鲁0782财保22号之二十六行政裁定书,驳回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2018年12月5日,北京康安农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潍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其账户存款的行为违法、请求判决被告向潍城区人民法院撤销冻结申请、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等,经审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781行初120号行政裁定书,确认被告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原告存款的行为不直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潍城区人民法院依申请对原告账户进行冻结系司法行为,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故裁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

北京康安农业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鲁07行终5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之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对河北献王集团涉嫌传销一案正在进行调查尚未终结,且对原告仅因系关联企业而进行了账户资金的冻结,并未对原告本身是否涉嫌传销进行立案调查,因此,被告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是否涉嫌传销的行为作出处理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河北献王传销案”尚未终结

中新观察注意到,北京康安农业公司屡次上诉被驳回,主要是因为河北献王集团涉嫌传销案件尚未终结。

而对于争议焦点的“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河北献王集团涉嫌传销案件过程中申请法院冻结了原告账户资金,但至今未对原告到底是否涉嫌传销进行处理,导致原告账户资金持续被冻结中,该不作出处理的行为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是否违法?”的问题。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的规定。此外,潍坊市潍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法院冻结北京康安农业公司的银行账户系在对河北献王集团传销案件进行查处时对与该案有关联的企业和个人所采取的措施,并非针对原告本身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据天眼查APP显示,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7日,实缴资本为35000万元,米志广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该公司最大股东是北京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0%。

河北献王等相关公司被轮候冻结账户

此外,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还注意到一则题为《王占芳等执行裁定书》,据该裁定书显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康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2018)京03民初790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做出(2018)京03民初790号民事裁定书,采取如下财产保全措施,并于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转为本案执行措施:

一是以(2019)京03执保63号协助执行通知,查封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二是以(2019)京03执保111号协助执行通知,冻结王占芳持有的河北献王酒业有限公司81.6%股权、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12.4%股权,冻结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河北献王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沧州香菲盛粮油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上财产冻结期限三年,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

三是以(2019)京03执保295号协助执行通知,保全如下财产:1、轮候冻结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献县献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2、轮候冻结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3、冻结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4日。4、轮候冻结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

值得注意的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沧州香菲盛粮油有限公司、王占芳银行存款一亿五千七百零九万二千五百八十五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以15447490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今年 6月20日,中新融媒发布了题为《河北献王集团涉传被罚后仍借“上市”卖股权:公安已成立专案组侦查》一文,该文中提到,河北献王集团涉嫌传销被罚后仍宣传要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并售卖股权,涉及29省5万多人被骗。

据不完全统计,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从献王集团一步步设计的融资“陷阱”,先后以1.0众筹模式到2.0的股权认购、3.0的特许加盟、4.0的天下粮仓,再到5.0等花样百出的各种幌子来看,其公司进行是非法集资、传销、诈骗活动。

而目前,河北献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已经收到受害者报案材料,也已成立专案组,相关侦查工作仍在进行。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联系Email:chinafcx001@163.com.

反传销救助热线:

救助热线:18627083938

微信在线咨询

相关文章

    关于我们

      本站创建于2007年1月,是由叶飘零成立的民间公益性组织。
      2007年2月在国家工信部注册备案,正式开通。
      2009年8月网站总部由浙江迁入湖北省武汉市,更名为"反传销网",同时成立反传销解救部,外出各地帮助家属解救陷入传销受害者。
      多年来,解救部成员奔走万里,辗转全国33个省几百多个城市,深入传销腹地寻找和解救劝说,成功的挽救上千个家庭。……[详细]

    友情链接 申请加入
    CCTV视频搜索反传销老样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