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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传销“恒星币”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市场信息网 作者:朱淳兵 2017年09月12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一起“恒星币”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两名被告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通报,被告人罗某某于2016年5月1日,在他人介绍下注册了名为“胡某标”的账号,成为“恒星币”会员,又将其本人“罗某某”账号注册在“胡某标”名下。其后,罗某某通过微信发布“恒星币”的宣传资料(含注册链接)或口头向他人宣传“恒星币”,吹嘘“恒星币”的投资收益及发展前景,引诱他人注册成为“恒星币”会员并投资购买能挖掘“恒星币”的“矿机”,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及销售“矿机”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实施网络传销活动。同年9月29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联丰路一酒楼停车场将罗某某抓获归案。


  另一被告人金某某于2016年4月,在他人介绍下注册成为 “恒星币”会员。其后,与被告人罗某某一样实施网络传销活动。同年10月9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一住宅内将被告人金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在金某某的“恒星币”会员账号内,搜集到其“恒星币”会员的等级情况、团队人数及“恒星币”数量等电子数据。


  经核查,被告人罗某某的级别为“恒星币”第14层级会员,下线会员层数7层,团队人数共36人(含罗某某)。被告人金某某为“恒星币”第13 层级会员,下线会员层数4层,团队人数共31人(含金某某)。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罗某某、金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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