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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披着虚拟货币外衣的非法诱导“理财”行为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荔浦市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2024年02月27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近日 荔浦市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受害者 双方都因盲目投资非正规理财项目 被套取大额金钱 一起来看看吧!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理财形式逐渐多样化,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出现了涉及虚拟货币买卖的纠纷,或者披着虚拟货币外衣,打着理财的幌子进行诈骗的非法行为。

  案情回顾 原告李华(化名)与被告谢小兰(化名)是一般朋友关系。2023年3月,被告谢小兰在“某商学院”网络平台进行网络投资,通过购买该平台的“U币”虚拟货币产品获得一定的收益,且是真金白银的大额收益,遂向包括原告李华在内的一些亲戚朋友推荐投资。

   2023年3月31日,原告李华委托被告谢小兰投资3500元购买该“某商学院”平台第三期产品的七天收益项目,并获得收益350元。原告李华见短期内获得远超过其他理财项目的收益后,被高利诱导,继续加大力度,委托被告谢小兰为其投资该平台产品。 从2023年5月1日起,原告李华陆续向被告谢小兰转账108500元委托其代为投资“某商学院”网络平台产品,并通过被告谢小兰指示,自行支付52225元至一个名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述两项合计160725元。

  2023年5月25日,原告李华向被告谢小兰发送信息,被告谢小兰则对其进行回复。 李华 那POP群里好安静,好多人退出了,是不是出事了…… 李华 好多会员在催了,我好像感觉不太对劲,昨天下载的APP也打不开了! 去报警! 谢小兰 当日,“某商学院”网络平台突然关闭,原告李华的投资款160725元无法追回,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原告李华遂诉至荔浦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谢小兰返还原告李华的投资款160725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金融性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由该资产管理活动引发的合同纠纷。 本案中,原、被告就委托投资“某商学院”网络平台产品达成口头协议,建立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根据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此案中,原告李华委托被告谢小兰投资“某商学院”网络平台产品,不属于国家许可的合法理财产品,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原、被告双方建立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 其次,从2023年5月1日起,原告李华陆续转账108500元给被告谢小兰委托其代为购买网络平台产品,并经过被告谢小兰指示,自行支付52225元至一个名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述两项合计160725元为原告李华委托被告谢小兰理财的投资款。

  原告李华投资过程中,被告谢小兰向原告李华支付了投资款及收益30309元。故原告李华投资“某商学院”网络平台产品产生的损失为130416元。 因本案公安机关未予以定性,无法确认是传销还是诈骗,但能确定的是上述投资均为非法投资。因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原告李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该网络平台产品投资违法,高额回报的投资必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其在未核实投资是否安全的情况下,轻易听信被告谢小兰的说辞贸然委托其代为投资,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原告李华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 被告谢小兰在明知该网络平台产品投资违法且返利不正常而接受原告李华的委托,其在提前接触并注册了平台,掌握信息更为丰富的前提下,未把控好投资风险,贸然诱导原告李华进行投资,并在投资过程中作出一定的回本及丰厚利润承诺,对其进行“洗脑”,导致原告李华盲目跟风投资,被告谢小兰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60%的责任。故对于原告李华投资“某商学院”网络平台产品产生的损失130416元,被告谢小兰应当承担60%的责任即78249.6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李华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建立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被告谢小兰应向原告李华支付投资损失78249.6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一起涉及虚拟货币买卖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但参与购买“产品”的当事人均未实际购得虚拟货币,而更像是被披着虚拟货币外衣以快速获取高额利润的非法行为。 从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9396元+5044元=爽歪歪,我今晚好好睡一觉,一鼓作气向前(钱)冲”,就可知,当事人是被金钱蒙蔽了双眼,逐步陷入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圈套,追求高额回报,到头来还是黄粱一梦。

  此外,如若当事人真正购买了虚拟货币,根据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产品,均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投资需谨慎,理财更要理性,在投资理财过程中要擦亮眼睛,找正规的金融部门进行适度理财,否则“养老钱”“保命钱”等辛苦钱很有可能会被自己“理”个精光。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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