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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传销活动在互联网上无处藏身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王建新 戴岱 2012年04月05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打击传销已成全社会共识,图为打击传销宣传牌。

 

  编者按 3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在京召开部分网站负责人预防和打击网络传销座谈会,直销监管局局长张国华在座谈会上强调,传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家主流网站媒体一定要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协作配合,以更大的决心,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在互联网这个战场上对传销展开更猛烈的进攻,使传销活动在互联网上无处藏身,还广大人民群众一个纯净的网络空间,在全社会都树立起“拒绝传销、远离传销”的观念。现将直销监管局局长张国华在预防和打击网络传销座谈会上的发言予以编发,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打击网络传销。

 

  打击网络传销工商机关推出四措施

 

  为推动打击网络传销工作,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和各级工商机关将采取四项重要举措。

 

  一是要继续巩固和提升打击网络传销工作协作机制,积极推动由政法委、综治办等部门组织协调工商、公安、通信、外宣、银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的打击网络传销工作,建立打击网络传销多部门协作机制。

 

  二是要加强网络监测,有重点地支持试点单位完善网络监测平台,着力培养技术骨干,与有关地区及机构合作,监测全国网络传销信息,提高打击网络传销的效果。

 

  三是要继续将打击网络传销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研究分析,掌控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形式、新特点,在查处网络传销案件特别是大要案件上再下功夫,加大对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行政处罚力度。

 

  四是要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加大网络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别、抵制网络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打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针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互联网蔓延的势头,2011年6月底,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知》下发后,各级工商、公安机关结合各地实际,会同通信、外宣等有关部门以“净化网络、打击头目、摧毁组织、教育群众”为原则,迅速行动,密切合作,严厉打击以网络传销为重点的各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一、精心组织,迅速行动

 

  为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于2011年7月中旬和8月中旬先后在重庆、西安召开南、北片区打击网络传销工作座谈会,以会代训,提高各地查办网络传销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专项行动启动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机关高度重视,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传达《通知》精神,积极协调公安、通信、外宣、银行、银监等部门迅速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掌握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态势,查明打击对象底数等情况,推进打击网络传销工作扎实开展。

 

  二、加强监控,精确打击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对互联网各网站、网页实施巡查监测;指导各地工商机关查获散布传销信息的网站160个,并移交工信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关闭、封堵,清理涉嫌传销博客1460个、视频5000个;2011年10月下旬在福建泉州召开部分省市工商机关案件排查会,清理案件线索,推动网络传销大要案件查办。各级工商机关加强与公安、通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对涉嫌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网页,积极开展线索排查,综合运用网络侦查、可疑资金交易分析等手段,深挖扩线,追根溯源,全力查明组织者和领导者,集中力量予以打击,查处了一批网络传销大要案件,清理了一批传销窝点,摧毁了一批传销组织网络,有力打击了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嚣张气焰。据不完全统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20余省市工商、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传销案件100余件,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罚没金额1.6亿余元,逮捕和刑拘网络传销头目300余人,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广泛宣传,“以网管网”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和各级工商机关在充分发挥报刊、新闻、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宣传作用的同时,注重以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媒体为宣传平台,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总局直销监管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等有关部门商请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发布打击传销公益短信3.4亿多条;多次协调新华社发布打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新闻通稿;两次发布“打击网络传销警示提示”,各网站及报刊媒体共转发约58万条;联合公安部经侦局在人民网做在线访谈,宣讲相关法规政策,解答网友提问,59.9万名网友关注了此次访谈;发动17家主流网站建立宣传联盟,构建长效宣传机制;协调法制日报、中国工商报、中国工商出版社、中国消费者报,开辟宣传专栏,刊登驳斥传销谬论的理论文章约27万字;选取11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题目进行集中解答,组织编写23篇打击传销宣传文章,下发各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报刊媒体也纷纷转载。各地工商机关也积极借助、发动地方主流媒体、网站的力量,通过刊登公益广告,发布正面宣传文章等形式,共同做好打击网络传销宣传防范工作。如北京市借助“平安北京”微博、博客、播客等各类网络载体,开辟打防控传销犯罪新阵地;四川通过四川在线、成都全搜索、四川电视台、华西都市报、四川日报等12家媒体向社会发布“珍爱家庭,远离网络传销”警示;陕西通过省电视台播出打击网络传销专访节目。

 

  四、完善机制,巩固成效

 

  为巩固打击网络传销成果,各地也进一步探索完善打击网络传销长效机制。一是初步建立了有力的打击网络传销工作格局。各地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工商、公安为主力,通信、新闻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开展打击网络传销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二是进一步完善了系统内外执法办案协作机制。各地各级工商、公安机关打破地域界限,强化协调配合,共享情报信息,形成了延伸打击、整体作战的局面,妥善解决跨区域管辖及协作问题。

 

  网络传销危害性轻视不得

 

  当前网络传销活动名目繁多,手段多变。传销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大肆散布传销歪理邪说,通过伪造政府公文、捏造国家领导人讲话、编织政府支持的谎言,打着“纯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网资”、“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网购平台”、“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各种各样的幌子建立传销网站,从事传销活动骗人钱财。网络传销组织分工越来越细,有计算机、财务等专业人员和所谓“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和传销谬论,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

 

  网络传销扩张速度很快,社会危害也更大。第一,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网络传销入门费少则几百元,多则上万,很多参与者为此倾家荡产。有些人即使意识到上当受骗,但是为了捞回本钱,往往又会骗其他人交钱加入,导致恶性循环,上当受骗者越来越多。第二,严重背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传销活动不创造一点社会财富,纯粹是一种诈骗敛财活动。传销组织炮制、鼓吹的各种歪理邪说,膨胀了一些人的一夜暴富的焦躁心理,让不少急于求富而又致富无门的人萌生幻想,觉得通过诚实劳动、诚信经营挣钱太慢,反而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以为致富有捷径,这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严重背离,也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干扰和破坏。第三,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传播蔓延速度更快,聚敛资金、聚集人员在短时间内就能形成较大规模,给打击带来难度。第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网络传销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崩盘,组织者往往携款潜逃,或者被工商、公安机关查处,下线的众多参与者利益遭受损失,往往会找政府部门讨说法,容易引发上访、闹访。有些传销参与者骗尽亲友后走投无路,对社会产生怨恨情绪,采取极端方式报复社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第五,给社会诚信、伦理道德带来巨大冲击。传销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杀熟”,父亲骗儿子,丈夫骗妻子、朋友骗朋友的事情时有发生,连最后一点诚信底线和伦理道德也完全被突破,对本就很脆弱的社会诚信造成巨大的冲击。这对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来说,是非常有害的。

 

  以网管网建立打击网络传销长效机制

 

  虽然目前互联网上关于打击网络传销的正面宣传逐渐增加,但网络传销发展蔓延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打击网络传销形势仍然严峻。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要求各主流网络媒体要根据自身实际,针对传销活动特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自律,加大防范传销宣传和清理涉嫌传销网络信息等工作力度。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要求,各大主流网站要充分发挥门户网站的宣传导向优势,配合执法机关以建立专门栏目、微博等形式,发布政府部门相关政策信息,揭露传销的危害,提高网民识别、抵制传销的能力;针对网络传销特点,利用自身技术优势,配合执法部门及时鉴别传销网站,积极向执法机关举报;针对传销资金支付特点,建立自动预警系统,并配合执法机关对涉嫌传销资金流进行追踪调查;强化警示、明示功能,建立专门的投诉窗口,及时向执法机关通报涉嫌传销的信息。

 

  直销监管局将加大与公安、工信、外宣等部门的协作力度,充分发挥打击网络传销宣传联盟作用,建立打击网络传销定期分析、评估和通报制度,对宣传力度大、效果好的网站提出表扬,建立打击网络传销长效机制,实现“以网管网”,使网络传销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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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创建于2007年1月,是由叶飘零成立的民间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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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解救部成员奔走万里,辗转全国33个省几百多个城市,深入传销腹地寻找和解救劝说,成功的挽救上千个家庭。……[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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