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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特大新型传销案今开庭 建立“三级八岗制”疯狂敛财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庐阳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鹏 2014年08月31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图为庭审现场

 

  以“民间志愿互助理财”为名,以纯虚拟的份额为产品,迅速拉人头形成等级严密的传销组织。8月28日,庐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传销大案,45名传销人员将出庭受审。据了解,该案是庐阳区法院至今审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的传销案件。

 

  形成:建立“三级八岗制”严密等级体系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石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了以“民间志愿互助理财”为名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为产品,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三级八岗制”的上下级关系,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所购份额款按岗位级别进行瓜分。至2013年8月31日案发,已发展传销人员300余人,涉案金额2000多万。

 

  据了解,该传销组织按参加人购买股份多少分为A、B、C三个等级,在该三个等级中又分为A1、A2、B1、B2、B3、C1、C2、C3八个岗位,加入者必须先购买股份(一股为2330元),购买21股计48930元后获得加入资格即成为股东A1。

 

  加入成功后,每一加入人员最多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形成三条直接下线,在每条线上再按照A1至C3八个岗位逐级晋升的顺序组成层级,将每个加入者(A1)交纳的48930元从A2至C3逐级按照比例分配给各层级人员,通过不断发展人员及自己所处的级别按照不同比例提成,牟取利益,依此建立起“三级八岗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

  此外,该传销组织内部等级不同其职责权限不同,其中,A1、A2主要发展下线,B1、B2租借房屋、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学习、帮助A级成员做好其他服务性工作,做好传帮带,加快团队发展,B3主要从事出纳和管理团队,C1、C2从事财务帐目管理、分发工资和管理团队,C3承担系统运作的监管责任。

 

  敛财:主犯3年内非法获利近300万

 

  被告人石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进行传销活动,在本市庐阳区大杨镇中铁国际城小区、明发广场小区、碧水园小区、上城国际玫瑰苑小区等地,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王某、刘某等人参加,王某、刘某又再次发展自己的下线,后依此共发展至少16层级近300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其中被告人石某、王某、刘某、杨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起到关键作用,共同组织领导了以石某为首的,以“民间志愿互助理财”为名的传销组织活动,大肆骗取财物。

 

  据了解,按照该传销组织的规定,发展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便可有一次“小出局”,“小出局”一次可以获得29万元的返利。由于发展人数众多,石某从3条直接下线均出局,仅3次“小出局”便为其带去87万的非法收入。

 

  从2010年加入传销至2013年案发,仅仅3年时间,石某非法获利近300万元。对此此项指控,法庭上的石某极力否认。

 

  规定:发展中老年为主从不允许本地人加入

 

  据调查,这45名传销头目,以“民间志愿互助理财”为名,层层发展下线,直接或间接将近300人忽悠入伙。记者注意到,45名传销头目,年龄均在35岁以上。大部分都是60、70后。其中,年龄最大的被告人孙某出生于1947年,今年已经67岁。年龄最小的被告人许某怀,也已35岁。

 

  该传销除了热衷于发展“高龄”人群外,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从不允许安徽本地人加入,今天出庭受审的这45名传销头目,除一人来自河南、一人来自河北、一人来自吉林外,其余42人均来自山西省,几乎遍及山西各地市。

 

  在今天的庭审现场,主犯石某对此辩称,不发展当地人有他们的考虑,他们此举是为了避免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秩序。

 

  覆灭:传销老总级别会议上被“一锅端”

 

  2013年8月31日,该传销组织在本市庐阳区大杨镇一宾馆内召开老总级传销会议,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民警赶至现场,将正在开会的的石某、王某、刘某等45名传销老总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石某、王某等45人以“民间志愿互助理财”活动为名,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牵涉人员众多,案情复杂,全案卷宗达15卷3000多页。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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