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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传销案非法拘禁"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赵飞全律师 作者:佚名 2026年03月02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案件基本情况
钱某(化名)被网友以"高薪工作"为由骗至某传销窝点。在被控制自由约一周后,钱某被迫"听课洗脑"。为获取信任、寻找逃脱机会,钱某表面配合,被安排参与"接待新人"工作,即在新成员被骗入窝点后的前几个小时在场陪同、劝导。2025年4月,该窝点被捣毁,查明钱某参与接待新人共计3次,每次在场时间约1-2小时,未实施任何暴力、威胁行为,也未阻止新人离开。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共犯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论证钱某行为的"非罪性"。第一,钱某本人系传销被害人,先被骗入组织,后被胁迫参与活动,主观上无犯罪故意。第二,钱某参与的所谓"接待"行为,本质上是传销组织的洗脑环节,其在场期间未实施任何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新人离开时其也未阻拦。第三,钱某行为持续时间短、作用轻微,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赵飞全律师提交钱某本人的被骗经历证明、逃脱过程说明等材料,并申请传唤其他证人证实钱某曾私下劝阻新人不要轻信。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意见书》,详细论证钱某不符合非法拘禁罪共犯的构成要件,且无刑事追诉的必要性。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意见,认为钱某虽在传销组织中有一定参与行为,但系被骗后被动参与,作用极其轻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非法拘禁罪律师精准区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成功案例。赵飞全律师强调,传销类案件中,大量底层人员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辩护人必须深入审查行为人的参与时间、参与程度、主观心态、是否受胁迫等要素,对于确属情节显著轻微者,应当坚决主张不起诉,避免刑事追诉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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