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件中,关于“横向发展人数”30人的思考
传销案件中,关于“横向发展人数”的思考
在传销案件中,人数的增加存在纵向发展和横向发展两条线。
例如:A发展了B,B又发展了C1,这是纵向的;
B同时又发展了C2,C3,那么C1-C2-C3就是横向的。如下图:
传销案件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三层30人“,在上图中,如果A只发展了B,而B正好发展了28个人,那么公安机关只能对A进行立案侦查,而B因为人数不足,不能立案。
最终的结果可能是,A因为发展了一个人被判刑,而B发展了28个人却没事。
这明显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传销案件实务当中,也确实存在级别高,发展人数少的参与人判得比级别低,发展人数多的参与人重的情况。
笔者认为:在需要对传销参与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综合评价某参与人对传销活动发展所起的作用,个人发展的人数和获利金额应作为重要考察依据,而层级只能作为次要参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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