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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收藏】反传销攻略:攻略在手,传销赶走!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2022年06月05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切断联系、控制钱财、贴身看护、亲情感化、反复洗脑……

近年来,随着传销组织不断被揭露,传销公司对成员的控制手段也频频曝光在公众的视野,叫人瞠目结舌,心有余悸。

2017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闫某等人以泉港区后龙镇东盛帝豪小区一出租房为窝点,以“天津天狮公司”为幌子,要求加入者申购产品份额(无实际产品),采取加入者发展成员的多寡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许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财物。

该系列案件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21件75人,向法院提起公诉23件87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对涉及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管理的检察建议3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即使如此,某某被骗身陷传销的新闻依旧屡屡发生,令人扼腕。

那么,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辨别各种传销组织的骗局呢?

一“我们是合法的”

传销基本都是利用新加入者的钱向之前加入者支付回报,制造赚钱假象进而骗取更多人交钱参与进来,是“击鼓传花”式的经济欺诈手段。这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严令禁止的。

在中国大陆,所有类型的传销行为也都是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和政府严厉打击的,没有存在合法传销和非法传销的区别。

二“我们有营业执照的”

许可证照、企业规模、产品检验报告等只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资质和产品质量等情况,并不能代表其行为模式的合法性,何况传销组织对其主体和商品情况的宣传往往还存在虚假成分。

好比如一个人有驾驶证,又开着一部手续完整、车况正常的豪车,并不代表他就可以违规停车、超速、酒驾等。所以,不能被传销组织所鼓吹的这些情况所欺骗蒙蔽!

三”我们不受政府关注的”

近年来,传销违法犯罪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网络传销病毒式传播蔓延,严重扭曲参与者的价值观,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甚至给国家政治安全带来威胁隐患,已引起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各级行政司法机关严厉打击。

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以及参与传销等行为随时可能被发现并依法查办。绝不能抱着侥幸心理涉足传销!

四、“我们只是下层会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责任。

同时,参与传销本身也是违法行为,不仅所受钱财损失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可能要接受行政处罚。

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摆正心态,不要轻信各类传销骗局。

五、“我们是直销企业”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只有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除此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而且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其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总额比例不得超过30%)。持有牌照的直销企业,更不能按照传销的方式运作。当然,也不排除部分组织和个人冒用直销企业名义实施传销行为。

六、“我们不会遭受损失的”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参与传销本身也是违法行为,传销参与者不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不仅所受钱财损失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可能要接受行政处罚。

所谓“政府会为传销参与人员主持公道、追回损失”是违背法律常识、不切实际的幻想。

七、“国家鼓励我们的发展”

国家对于依法开展的互联网双创业务是鼓励和支持的,但是互联网市场的发展仍然要坚持法律底线原则,遵循市场规律,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任何打着商业模式创新名义、以传销等违法犯罪手段开展的互联网经营活动,都不会被法律容忍而必将受到依法惩戒!

八、“我们可以享受全球免费旅游”

我国至今没有把旅游服务纳入直销行业许可范畴,也没有批准境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内地开展旅游直销业务。

部分组织和个人打着旅游直销企业旗号,推广所谓“互联网旅游直销”项目(如 “WV梦幻之旅)”,宣称会员可以“一边旅游一边赚钱”,实际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以获取和维持会员身份,并不断发展下线以获取回报,这样的模式仍涉嫌传销。

九、“我们只有三级分销层”

发展下线会员层级是否三层以上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刑事犯罪的必要条件。而层级的计算,应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层级在内。

多数微商所谓的“三级分销”,算上总部、最高上线、本人等往往超过三层;而且,即使发展层级没超过三级而不构成刑事犯罪,也还会构成传销行政违法。

所以“微商三级分销都是合法的”的说法是错的!做微商不一定违法犯罪,但以传销手段做微商一定违法甚至犯罪!

十、“我们可以一夜暴富”

我国严禁各类非法数字货币(虚拟币)的发行流通,及以此为噱头和手段的违法犯罪经营活动。

打着“区块链”技术支撑的“虚拟币”“数字币”等旗号,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传销方式运作,违背价值规律承诺超高收益,引诱投资,其目的仍是骗取参与者财物。

碰到这个币那个币的所谓虚拟币传销及非法集资项目,一定要警惕远离!

远离传销

最后,我们需要明白:“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合抱之木,生于毫末。”赚钱不是一夜暴富,而是不断累积。

当你发现一个可以暴利的商机,你以为它是天上掉下的美味馅饼,但它更有可能涂着鲜亮奶油的变质蛋糕。

在我们看不到的角落,或许会有恶意悄悄滋生繁衍,看清脚下道路,我们就能在光明的世界一步一步坚定走向远方。

-END-

《禁止传销管理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01

行为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02

行为二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03

行为三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或者集资诈骗项目常用的手段

第一,任何传销或者集资诈骗项目都会对其项目进行国家支持的包装,为了迷惑参与者,他们首先会假借国家政策、断章取义国家领导人讲话、盗用国家项目、利用大众媒体包装宣传,甚至直接以挂靠国有企业、与某些社团组织合作等方式。目的是证明其“合法性”。

第二,借用国家政策或者市场上兴起的概念,例如被传销组织用烂了的“阳光工程”、“北部湾大开发”、“西部大开发”、“电子商务”、“区块链”、“虚拟币”、“大宗商品交易”、“原始股”、“资产证券”、“共享经济”,以及最近热闹的“元宇宙”、“新能源”、“环保低碳”等等概念。目的是证明其“可行性”、“项目有前(钱)景”。

第三,通过所谓典型成功人士的塑造,树立赚钱的某某人物、翻身的典范等。目的是证明其能够带动人人致富的“造福机器”,掩盖骗局的“一将功成万骨枯”的事实。

第四,面对社会大众及媒体的预警曝光,甚至在被执法部门查处打击后,辩称是遭遇竞争对手的攻击、执法部门的敛财执法、媒体机构的敲诈勒索,以虚构此类谎言来掩盖其违法犯罪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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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创建于2007年1月,是由叶飘零成立的民间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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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解救部成员奔走万里,辗转全国33个省几百多个城市,深入传销腹地寻找和解救劝说,成功的挽救上千个家庭。……[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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