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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质疑:茉特微商“减肥食品”功效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中国反传销网 来源:头条资讯平台 作者:佚名 2021年01月22日 总浏览数: 我要评论(0)

  近年来,减肥瘦身市场越来越受到大众的重视。据凤翔传说数据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中国肥胖人群增长迅速,平均肥胖率达12%,肥胖人数位于世界第一;青少年肥胖率10年增长两倍,达到5300万;相较于城市,农村肥胖率增长迅速;饮食热量摄入过多、长期不运动、生活工作的压力和随着年龄增长的代谢问题都会引起肥胖;肥胖还会引发高血压、糖尿病、脂肪肝、胆结石、水肿和痛风等疾病;肥胖问题引发社会关注,消费群体减肥意识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所谓“减肥食品”出现在了不少人的朋友圈之中,比如茉特微商旗下的相关产品。

  自称“轻奢减脂第一品牌”的茉特微商有着怎样的公司背景?旗下产品是否真的具有减肥功效?已遭查处的广州肯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茉特微商有何关联?

  成立时间,是否矛盾

  茉特的主要消费群体是女性,主要经销商群体也是女性,已经形成了一个女性经济生态。茉特创立至今,已经带动数以万计女性创业。据了解,在品牌创始人彭婕(英文名Jessie)这位出生于1997年的女孩的带领下,茉特微商现已发展出“茉特”和“即刻闪瘦”两个品牌,茉特品牌隶属于成都熙恩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刻闪瘦隶属于四川嘉贝恩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熙恩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9日,法定代表人张小利,股东有彭建国和张小利,注册资本100万元,参保员工为5人。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26号1幢1单元9层9号。

  四川嘉贝恩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6日,法定代表人旺旭德敦,股东有张成义和石能知,注册资本500万元,参保员工为3人。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26号未来中心A栋908。

  顺带一提,该公司所申请的一系列关于“即刻闪瘦”的商标都还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的阶段。

  据茉特微商官网介绍,成都熙恩美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深度联合台湾知名上市企业大江生医,共同建立茉特台湾工厂,于2017年正式推出茉特品牌。

  这个说法存在两大疑点,首先,正如前文所述,成都熙恩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是2018年,这个事实无疑与其官网的表述相悖,而且茉特官网的备案时间也明确写着“2018”而并非“2017”。因此,这一点也遭到了不少媒体的普遍质疑。

  不过,茉特官网宣传茉特微商的成立时间在2017年也的确有迹可循,调查发现,在创始人彭婕名下,曾有一家名为成都婕熙媛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9日,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26号1栋1单元09层07号(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文中出现的这三家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同一层楼的7号、8号和9号)

  在公司成立后的几个月内,该公司申请过一系列关于茉特的商标,不过截至目前,这些商标的状态都处于“等待注册证发文”、“等待受理通知书发文”、“等待驳回通知发文”等阶段。真正在2019年完成茉特商标注册的公司是成都熙恩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婕熙媛商贸有限公司还曾连续两年被成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又被移除,已于去年注销。成都婕熙媛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熙恩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关,当然是毋庸置疑的,后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小利正是前者的监事。

  虽然在2017年茉特的商标还没有完成注册,不过据拥有47万粉丝的彭婕微博发布的消息显示,2018年7月他们举行了茉特一周年庆,可见,茉特成立的具体时间应该在2017年7月。

  而早在2017年2月,她已经带着三个代理去了韩国旅游。

  再往前追溯,在2016年时,彭婕的微博名还是“Jessie的瘦身小铺”。

  从微信截图来看,当时这个小铺所销售的还包括排油宝等产品。

  其次,该公司官网声称有“茉特台湾工厂”真实存在,但调查发现,该品牌旗下的多款产品在外包装上根本没有提及过茉特台湾工厂的具体称谓。难道说茉特工厂不生产茉特产品?那么这个工厂的设立意义何在?

  据去过当地参观的经销商晒出的照片显示,在大江生医公司内部,实际上可能仅有一个名为“茉特产品研发”的实验室,并非工厂。该实验室又名“17025实验室”。

  此外,在相关推广软文中,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茉特微商自称“轻奢减脂第一品牌”。

  显然,上述宣传行为也违反了《广告法》关于禁止使用“最高级”、“最佳”这类绝对化用语的有关规定。

  侵权经过,前因后果

  除了官网上的说辞备受质疑,在对外宣传上,茉特的实际运营方成都熙恩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也曾在明星代言问题和其他公司发生过纠纷,这场纠纷也算是茉特微商发展之路上的一段小插曲。

  2019年1月,邓伦工作室突然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则声明。声明表明,一些网络用户以“MOT茉特”经销商、代理商的名义,一直对外声称邓伦是他们茉特系列产品的广告代言人,并且还配了宣传图。同时,还配文称:“茉特千万代言人——邓伦重磅上线”,使公众产生邓伦是他们代言人的误解,进行虚假宣传。为此,邓伦工作室发布声明,严重警告MOT茉特品牌的品牌方,经销商,代理商及所有第三方销售平台立即删撤一切使用邓伦先生姓名及肖像图片的广告宣传内容,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此外,邓伦工作室也呼吁广大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针对广告的真伪进行甄别,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微博发布后,不少粉丝都纷纷留言支持维权。

  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声明》发布之后,邓伦一方并没有通过行政举报、民事起诉等方式向美特公司追究法律责任。反而是美特公司却起诉了与邓伦有关的广州今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据《成都熙恩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今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来双方曾签订过代言合同,2018年9月7日,美特公司(甲方)与电传公司(乙方)就甲方邀请乙方签约艺人邓伦担任甲方所拥有的品牌茉特指定产品茉特能量膳食套盒的非独家形象代言人签订《代言合作服务合同》,订明:邓伦担任甲方品牌旗下茉特品牌系列的平面广告形象代言人,权益期限自2018年艺人出席活动签约授权之日起壹年,使用区域仅限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甲方支付乙方(邓伦)肖像代言服务酬金共计580万元,合同签订支付服务酬金50%即290万元,甲方与乙方艺人协商沟通,在出席活动签约前七个工作日内安排支付艺人酬金50%即290万元(税后);如乙方签订合同后未能执行,将无息退还甲方所有费用。

  2018年11月19日,美特公司(甲方)与电传公司(乙方)签订《关于作废证明》,载明:甲乙双方于2018年9月7日签订的美特公司所拥有的品牌茉特指定产品茉特能量膳食套盒的非独家《邓伦肖像代言合约书》,由于艺人原因,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执行,根据双方友好协商取消该合同执行,该合同作废,双方免除相关责任。美特公司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也表示该证据中载明的《邓伦肖像代言合约书》就是美特公司与电传公司签订的《代言合作服务合同》,该合同已作废。在该《证明》执行后,双方又签订了以艺人影视剧照代言为主体的新合同,因为此后发生的种种状况,双方最终发生了合同纠纷。

  一审中,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美特公司的上诉;二审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广州今视电传广告有限公司向成都熙恩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服务酬金220万元及利息,至于美特公司要求电传公司赔偿损失的45000元,则被法院驳回。

  虽然电传公司已然败诉,不过直到目前,在邓伦工作室的微博上,那条《严正声明》仍然存在。

  产品功效,虚假宣传

  说完了公司,再来看看产品。据了解,该公司旗下已推出了茉特品牌的金针菇复合粉、压片糖果等产品,还有挂着即刻闪瘦牌子的莓果代餐奶茶、胶原蛋白益生菌果冻等产品。

  据推广人员阿雪(化名)介绍,茉特微商的瘦身产品属于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但实际上,相关产品具有的资质仅是普通食品,产品外包装上也并没有“蓝帽子”。

  我们以即刻闪瘦品牌的“胶原蛋白益生菌果冻”为例,据相关淘宝店铺显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344060700195,生产厂家为广东橙天绿宝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品种明细为果味型果冻。

  产品外包装(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如下:

  可见,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不是保健食品,更不是药品。

  但却有相关宣传材料显示这些产品具有减肥作用。

  在药品价格315网上,也出现了多条关于茉特旗下产品的质疑。对于“茉特燃脂奶片”的真实功效,该网表示:部分网站展示“茉特燃脂奶片”的具体产品名称为“MOTTOES茉特植物肽果蔬糖果”,“糖果”是普通预包装食品的一个分类,只要是名称中写了“糖果”的一般不会是药品或保健食品,而属于普通食品。“MOTTOES茉特植物肽果蔬糖果”属于普通食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没有具体的保健功能或治疗功效,请消费者谨慎选择。

  部分网站对“茉特燃脂奶片”的描述“茉特的燃脂奶片主要:1. 降三高:能有效降血压、血脂、血糖,预防肥胖。2. 改善肠胃:能调理肠胃,促进消化与吸收。3.美容养颜:可以有效预防色斑形成,青春痘等皮肤问题,延缓衰老。4.活化细胞:燃脂奶片能激活细胞,加速代谢,恢复年轻。5.清肠毒通宿便:具有收腹美肌,除毒素的效果。6.抗衰老氧化:有效抵抗衰老,调节女性生理机制。7.减肥塑身:促进新陈代谢,促进细胞再生,苗条塑身,体态轻盈”等内容使用大量医药术语,宣称或暗示治疗疾病,涉嫌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请消费者不要轻信。

  还有“茉特燃脂豆”,药品价格315网认为:没有名称为“燃脂豆”的药品或保健食品注册(备案),“Mot茉特燃脂豆”可能属于普通食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没有具体的保健功能或治疗功效,不能减肥,请消费者谨慎选择。普通食品不得宣传任何保健功能或治疗功效,如果消费者发现“Mot茉特燃脂豆”宣称或暗示具有任何具体的保健功能或治疗功效,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可向当地食药监局举报。

  “Mot茉特燃脂豆”广告图片展示的“Mot燃脂豆升级版在完美的基础上更加完美,茉特燃脂豆适宜人群:饮食过剩者;便秘人群,产后肥胖人群,三高人群,久坐不动者,口臭困扰人群,水肿型肥胖,内脏脂肪高,肠胃病的人群也可以放心用”等内容使用大量医药术语,宣称或暗示具体的保健功能或治疗功效,涉嫌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请消费者不要轻信。

  最后是“茉特柑橘发酵果疏饮品”,该网回复称:经查,没有名称为“柑橘发酵果疏饮品”的药品或保健食品注册(备案),“茉特WASLIM柑橘发酵果疏饮品”可能属于普通食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没有具体的保健功能或治疗功效,请消费者谨慎选择。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具有“减肥”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同时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而在网上,还有不少的瘦身案例,被用以佐证相关产品具有减肥功效。

  显然,上述案例的出现,还将涉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有业内人士指出,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在本篇报道中,我们了解到了彭婕带领茉特微商走过了一条怎样的发展之路,相关产品存在着怎样的宣传问题,在下篇报道中,我们将着重关注的是茉特微商的奖金制度,以及近日里闹得沸沸扬扬的“茉特产品非法添加泻药成分”的前因后果,请继续关注头条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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