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凡是中国公民,承认联盟章程,并志愿服务于社会,服务群众,具有奉献精神,经本人申请,可成为本联盟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除数选举权。 二、对本联盟的建议、监督及批评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联盟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有权查阅本联盟的有关资料。 五、在联盟中表现优秀的,予以一定的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完成联盟委派的任务。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维护和宣传联盟形象:
三、多次无故不参加活动的会员,作自动放弃会员资格论处。 第四章 干事 第十三条、凡联盟会员能力突出,品行良好,具有较强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试用一个月后,由各职能部门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干事的权利: 一、有本联盟会员的各种权利。 二、经本人申请可放弃干事权利。 三、参与各项联盟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四、干事有被选入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干事的义务: 一、积极完成各职能部门部长布置的任务。 二、履行本联盟会员和各种义务。 三、多次不参加各部门所组织的活动,消极待各项工作者,作自动放弃干事资格论处。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 第十六条、本联盟经费由本联盟自筹及政府拨款构成。(注:日前联盟未注册,资金只能凭借网络人气拉赞助) 第十七条、由理事会指定人员负责财务核算和管理,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由财务副社长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联盟经费开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章程修改由会长提请理事会讨论,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通过才可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本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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