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凡是中国公民,承认联盟章程,并志愿服务于社会,服务群众,具有奉献精神,经本人申请,可成为本联盟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除数选举权。
二、对本联盟的建议、监督及批评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联盟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有权查阅本联盟的有关资料。
五、在联盟中表现优秀的,予以一定的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完成联盟委派的任务。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维护和宣传联盟形象:

三、多次无故不参加活动的会员,作自动放弃会员资格论处。
 
第四章 干事
 
第十三条、凡联盟会员能力突出,品行良好,具有较强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试用一个月后,由各职能部门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干事的权利:
 
一、有本联盟会员的各种权利。
二、经本人申请可放弃干事权利。
三、参与各项联盟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四、干事有被选入理事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干事的义务:
 
一、积极完成各职能部门部长布置的任务。
二、履行本联盟会员和各种义务。
三、多次不参加各部门所组织的活动,消极待各项工作者,作自动放弃干事资格论处。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
 
第十六条、本联盟经费由本联盟自筹及政府拨款构成。(注:日前联盟未注册,资金只能凭借网络人气拉赞助)
 
第十七条、由理事会指定人员负责财务核算和管理,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由财务副社长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联盟经费开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章程修改由会长提请理事会讨论,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通过才可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本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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