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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案宣判

2011年11月27日 作者:侯 靖

 

  日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县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13名被告人被一审判处十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付某、郁某等13人所在的传销组织借天津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通过交纳入门资格费等形式发展下线,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交纳3380元为准入资格,依据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通过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的方式进行返利,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层级。

 

  2008年以来,胡某先后与付某、郁某、张某等人从四川、江西等地来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领导多人从事传销活动。去年8月,蚌埠市开展打击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下线成员大部分流窜至固镇县。该组织主要成员王某、肖某等9人在该县城关镇一出租屋内,对诱骗来的40余名群众进行“洗脑”,要求他们交纳费用成为会员。

 

  法院认为,胡某等13名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形式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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