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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销人员提供经营、培训场所者 最高罚50万元

2011年10月25日 作者:孟令强

 

  河南省将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以“资本运作”等名义的传销行为;

 

  诱骗在校学生、复转退伍军人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

 

  10月25日 为传销人员提供经营、培训场所者,将受到最高50万元的罚款。昨天,记者从全省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知,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聚集、培训,那么中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今年以来,河南省屡破传销大案件,有效地遏制了传销在河南省的发展态势。其中,7月,驻马店市工商局破获一起跨省网络传销特大案件,依法冻结当事人违法资金4000万元。目前,全省工商系统共开展集中行动73次,捣毁传销窝点197个。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河南省将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以“资本运作”等名义的传销行为,诱骗在校学生、复转退伍军人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为传销活动提供房屋、仓储、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出租屋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出租房屋所得,并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聚集、培训,那么中介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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