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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拘禁他人 16名被告获刑

2011年10月22日 作者:张忠廉

 

  近日,李某芝等16名涉嫌非法传销人员,被蕉城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9月下旬,李某芝指使龚某奎等4人,带着原来在浙江嘉兴市桐乡一起做传销的韩某超等三十余人到蕉城区发展非法传销业务,先后在鹤峰路莲峰桥边一栋民房、鹤峰市场对面一栋集资房七楼和蕉城南路无线电厂宿舍楼等处设立多个传销窝点,并称之为“家”。他们以“家”为单位开展传销活动,各“家”相互往来,由李某芝统一管理。

 

  在非法传销活动中,该传销组织成员还涉嫌将自己熟悉的人用各种方式骗到“家”里,采取扣押通讯工具、强迫听课、外出跟随看管、言语恐吓等手段,非法剥夺赵某曦等人的人身自由。

 

  法院认为,李某芝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活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秩序,期间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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