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四青年为逼人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2011年09月27日 作者:赖青汗 陈婧怡
为了逼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采用“一对一”看守和限制通信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分别拘禁三名被害人。日前,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伟等四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6至14个月刑罚。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伟、张庭家、李代有、李代芳以“天津天狮”为名开展非法传销。在2010年9月1日至14日,将被害人姚某、黄某、陈某骗至龙文区步文镇某安置楼房内,三被害人发现这一伙人从事的是非法传销活动,拒绝加入并欲离开。为防止三被害人逃跑,被告人张庭家、李代有、李代芳等人分别采取“一对一”看守方式拘禁三被害人,被告人杨伟和张庭家负责管理大门钥匙和被害人的手机,以限制三被害人外出和通信,直至9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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