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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打击非法传销 20传销者非法拘禁罪成立

2011年09月15日 作者:叶仕欣

 

  昨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对两起非法传销案进行宣判,16男4女共20名因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触犯非法拘禁罪的罪犯,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至4月,赵国友、洪昌银等11人受传销主任聂庆武(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将被骗入传销组织的朱某、赵某等5人实施搜身、恐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至20多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此外,传销人员张友勋、莫世旺等9人在传销头目安排下,采取扣押身份证、手机、上课等手段,强迫4人加入传销组织,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十多天而构成非法拘禁罪。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国友、洪昌银、张友勋、莫世旺等20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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