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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传销获利40万元一审获刑半年

2011年09月11日 作者:张钦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9日依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被告人李振岭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贺兰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振岭是河南省禹州市人,退休教师。2010年5月,经人介绍,他从河南老家来到贺兰县加入名为“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开发工程”的传销组织,并出资33500元申购了该组织的10份投资份额。之后,李振岭以“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开发工程”为名,以高额回报和快速致富为诱饵,发展其儿子、女儿、女婿等亲戚、朋友和老乡为下线,诱骗参加者进行投资,申购传销组织的投资份额。被告人李振岭则通过发展下线升级为传销组织的“业务经理”,截至2010年12月,李振岭从传销组织获返利款39.32万元。

 

  贺兰县人民法院经审判认为,李振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投资“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开发工程”为名,通过组织发展下线,诱骗参加者投资获得返利款,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2010年以来,贺兰县境内的传销活动开始蔓延,大量外地人涌入贺兰县组织传销活动,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危害了人民群众合法的财产权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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