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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首例立案监督组织领导传销案判刑

2011年03月16日 作者:杜之平 胡彪

 

  日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首例立案监督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李子学,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该院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李子学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移送线索。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08年4月,李子学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产品、投资加入松花粉传销组织,参与“五级三节”、“产品加资本”模式传销活动,发展下线及其下线发展的下线共计50余名,交纳的投资入股份数达到550份,传销金额近200余万元。2009年7月,李子学晋升“大经理”,成为该组织在绵阳最高级别领导。

 

  李子学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触犯刑律,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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