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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搞传销 四人构罪领刑罚

2010年12月11日 作者:孙清

 

  程瑜、徐茂玉、余惠敏(女)、赵永春(女)是浙江省象山县人,在我市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由于强迫他人搞传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经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近日程瑜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徐茂玉、余惠敏、赵永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9月1日上午9时许,受害人徐某被其朋友林红骗至我市,林红将徐某带往位于本市南苑的传销窝点,在9时10分徐某进到传销窝点几分钟后,由其他传销窝点窜至此窝点的两名男性主任(未查清其真实身份)将徐某随身携带的首饰、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没收。徐某发现此处人员是从事非法传销的,就提出要走,并以哭闹、撞墙、咬舌的方式进行反抗。此时负责该传销窝点的程瑜将大门锁死不让徐某离开,余惠敏、赵永春二人采取跟随徐某上厕所、睡觉时将徐某夹在二人中间、陪其聊天等方式对徐某进行看管,在余惠敏、赵永春二人看管徐某的同时,由徐茂玉对二人进行协助,并防止受害人自残。四人对徐某限制人身自由直至9月2日10时20分公安民警前去解救为止,拘禁时间长达24小时。

 

  法院认为,程瑜、徐茂玉、余惠敏、赵永春采取锁门、跟随、贴身看管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四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徐茂玉、余惠敏、赵永春积极参与的作用与程瑜组织、领导作用相对较小,对程瑜酌定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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