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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人员不服“劳教” 法庭“搬”进劳教所断案

2010年11月25日 作者:王斯

 

  一名到南宁从事传销的女子,被南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可女子不服决定,起诉到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近日,良庆区法院将临时法庭“搬”进广西女子劳教所,专门审理该案。
 

  胡某是湖北省汉川市人。今年6月,胡某来到南宁市从事传销活动,自己购买2份新产品,并发展向某为下线,向某购买了1份产品。此外,胡某3次为传销人员上课,教唆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后来,胡某被公安机关拘留。今年9月2日,南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胡某加入传销组织后,又教唆他人违法,依法应予劳教,决定对胡某劳动教养一年。劳动教养决定书下达后,胡某被送到广西女子劳教所实施劳动教养。

 

  胡某不服,起诉到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在11月18日庭审中,胡某认为,自己只是传销活动的参与者、受害者,情节并不严重,劳教部门对她处劳动教养一年,显然量处过重。而南宁市劳教委员会坚持认为,他们对胡某处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最后,合议庭在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后,宣布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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