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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传销人数多年来首次下降(2)

2010年09月27日 作者:未知

 

  工商部门。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注重完善打传工作制度。一要建立起高效顺畅的传销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衔接机制,二要抓好传销案件的查办,三要提高传销举报奖励标准,四要设立被骗传销人员遣散费用专项基金,五要建立传销举报快速反应机制。

 

  公安部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击传销工作“两个转变”的决策部署,发挥技术侦查手段优势,收集、固定传销犯罪行为证据,适时展开抓捕行动。

 

  法院、检察院。对新出台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进行深入研究,充分考虑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和取证难等特点,合理制定犯罪追诉标准和量刑依据。

 

  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强化对房屋出租行为的管理,做好出租屋基本信息的采集登记,为落实出租屋产权人为防范传销第一责任人创造条件。

 

  交通、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推进防范传销宣传进车站、进劳务市场、进校园的“三进”工作,在车站、劳务市场和校园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来莞求职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对传销的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

 

  【新政】

 

  明确出租屋主反传销义务

 

  据统计,我市的传销活动,90%发生于出租屋,出租屋主因为不能尽到对出租屋内人员活动的基本监管责任,间接地“纵容”传销活动的长期存在,导致传销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去拘禁被骗人员,采取语言恐吓甚至殴打等手段迫使被骗人员缴纳“入门费”,引发跳楼等恶性事件。

 

  昨日,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迎亚运、禁传销、保平安”专项行动方案》进行了解读,明确出租屋主具有防范传销的责任,出租屋主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被发现两次以上的,将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方案》提出,专项行动期间(9月10日至11月30日),要从严控制直销企业培训、交流、庆祝等活动规模,专项行动期间原则上不接受直销企业组织开展的任何形式团体性活动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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