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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2010年09月09日 作者:未知

张某、李某与杨某均为非法传销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发展下线人员,2010年3月7日,张某伙同他人将余某带至某出租屋内,要求余某加入非法传销,余某拒绝并要求离开。后杨某安排张某将余某拘禁在该出租屋内,由李某对余某进行看管,还指使他人骗取其手机并交张某保管以限制其通信自由。

  2010年3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余某亲属举报,抓获张某和李某,并成功解救出余某。检察院以张某、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及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张某、李某在实施非法传销行为中,将余某骗至传销窝点后采取拘禁在出租屋内、收走手机等严密监控手段,切断其与外界联系,非法限制余某人身自由达20天之久,该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依法对两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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