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法院审结甘肃传销第一案
2010年09月06日 作者:未知
本网讯 近日,临夏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判处被告人吴某等13人3年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20万元至5万元罚金。该案是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以来,甘肃省审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自2007年以来,外省籍人员吴某等人在该市多处承租房屋,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人申购3800元的西服、化妆品等第一份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此后,又要求申购3300元的第二份额。该组织按照五级三阶制的顺序组成层级,上线以直接下线或间接下线的申购份额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不断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以骗取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吴某等人以推销商品为民,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了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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