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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和“直销”知识问答(2)

2013年10月15日 作者:未知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8、什么是“拉人头”


    “拉人头”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9、什么是“团队计酬”


    “团队计酬”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10、什么是骗取入门费


    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11、从事非法传销的人员应如何处罚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2、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等行为应如何处罚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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