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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传销应担法责

2009年08月19日 作者:佚名
    当前,网络传销与典型传销一样在司法判决时,都是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及《刑法》,参与传销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
  依照禁传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其行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刘敏表示,依照我国刑法,对传销案件主要头目的刑罚最高为5年,但通过多年的查处案件发现,这一打击力度还不够,他们认为应该加高刑罚年限。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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