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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公告

2022年03月10日 作者:佚名

香河县公安局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公告

当前我县即将迎来复工复产人员流动高峰,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为防范和制止外地传销组织或传销人员流入我县,进一步巩固我县打击传销成果,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县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凡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返回原居住地,停止传销活动。

二、对参与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各镇、社区办、事务局及所辖村街应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加强打击传销活动的群防群治工作。

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共同防范传销。一经发现传销活动线索,要及时向市场监管局、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县市场监管局8330189,县公安局110)。

香河县公安局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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