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规定为传销提供场所最高罚款50万 2014年06月14日 作者:曾力力 今日,长沙市政府公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凡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返回原居住地,停止传销活动。对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请扫码并关注反传销网微信号) 电话:18627083938(微信同号) 我们提供反传销解救,在线咨询,反洗脑等服务 欢迎投稿 Email:chinafcx001@163.com 分享到63.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