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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忽悠200余人被取缔 8名老总被公诉

2014年03月31日 作者:胡震宇

 

  打着“西部大开发”的幌子,进行“资本运作”,要求参加者缴纳29200元“入门费”,“忽悠”200余人参加。近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黄某等8人提起公诉。

 

  2009年11月期间,59岁的黄陂男子黄某等8人陆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和武汉市黄陂区加入以“西部大开发、资本运作、无店铺连锁经营”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骗取下线每人缴纳人民币29200元购买10份“产品”获得加入资格,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在传销组织中设立五个级别,分别是业务员、主任、小经理、大经理、老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要求每个人发展两条下线,分为主线和边线,呈金字塔形向下发展。


  2010年至2011年期间,黄某等8人陆续高升至该组织“老总”并共同领导该组织,8人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200人以上。其中,黄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约119人,涉案金额人民币341万余元;其余7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均达30人以上,涉案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


  2011年7-8月,央视揭露了广西桂林的传销活动,黄某等8人领导的这一传销团队出现涣散,部分下线因讨不回损失向警方报案。黄某等8人于去年8月先后被刑拘。


  黄陂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黄某等8人以西部大开发筹措民间资金、进行资本运作、无店铺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均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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