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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销人员提供培训场所 茂名一出租屋主被重罚1.6万元

2013年11月13日 作者:梁爽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而为传销分子提供经营培训场所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日前,市工商局城区分局立案查处了1宗传销案件,在严查严处传销分子的同时,对为传销人员提供培训场所的出租屋主处以16320元的重罚。此举为广大出租屋主敲响了警钟,使他们不想也不敢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有效压缩传销活动的滋生空间,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作用。

 

  近日,该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会同市打传专业队对隐藏在市区一民居的传销窝点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张某等5人以“海南华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在该民居从事传销活动。因该传销行为涉嫌犯罪,执法人员将传销头目张某移送茂南区公安机关处理,并教育遣散其他4名传销人员。

 

  在执法过程中,该局还发现,该传销窝点所在地为一出租屋,屋主许某长时间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开展培训。《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许某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没1632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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