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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大头目获刑团伙敛财上千万

2013年05月10日 作者:何芳芳

 

  传销团队千里迁徙至合肥, 两年间发展传销人员上千人,涉案上千万。今天上午,记者从高新区法院获悉,黄某等21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到九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到50万元不等。(详见本报3月20日第9版《“传销害人害己,我认罪服法”》报道)

 

  自2007年,黄某等在广西南宁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0年5月,黄某等将其下线人员从广西南宁转入合肥继续发展传销,将传销地点设置在本市经开区、滨湖新区等多处居民小区。直到2012年8月份黄某等被抓,在两年多时间内,该传销组织规模达上千人,非法敛财上千万元。

 

  据了解,黄某等人打着“资本运作”(又称“连锁经营”)的旗号,以虚拟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并规定,所有参加者购买第一份为3800元作为加盟费,随后每份3300元计,最多一个人可出资69800元购买21个股份。由此逐级发展下线,上线人员则对其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

 

  据悉,在发展下线人员时,传销组织人员多发展子女、兄弟、兄妹等亲属,不断壮大。不仅如此,该传销组织有详细的运作制度,常组织下线人员召开行业工作会议,对经理人员进行邀约技巧、口才等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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