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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上演“无间道”男子通风报信被判刑

2013年04月22日 作者:赵晨

 

  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抢劫案,以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8年10月,孙某、莫某、高某(以上三人已判刑)在从事传销期间,各向传销组织上缴一万元“会费”后离开该组织。离开后,三人因缴纳“会费”一事耿耿于怀,预谋将该传销组织准备发的工资抢走“抵帐”。他们将这一想法告诉尚在传销组织内的被告人周某,并让被告人周某告知发工资的时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通过手机告知孙某等人传销组织发工资的时间。随后,孙某三人分别蒙面、携带菜刀一同到邳州市运河镇该传销组织租住房屋内,将会计何某正在清点的现金13000余元抢走。后周某分得1000多元。2012年1月5日被告人周某在湖北省枣阳市三亚宾馆内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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