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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特大金融传销组织案在连宣判

2013年04月10日 作者:冉嬛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了一起总部设在北京、“组织”遍布全国22个大中城市、涉案资金数千万元金融传销案件,8名传销人员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终审判处4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涉嫌金融传销的犯罪案件。

 

    2010年7月,刘兰(在逃)在上海成立“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助明明商”(以下称“明明商”)组织,明明商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抓住人们“快速发财”的心理,传销着“一夜暴富”的神话。截至案发时查明,仅一年的时间,明明商就在全国22个大中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发展人数逾万人,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

 

    本案的核心人物鲍春于2010年7月加入明明商,2010年12月自封为明明商“领航人”,全面负责明明商的宣传和发展。2011年9月鲍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抓获后,宗红玲成为明明商的新任领航人。丁力于2011年3月加入明明商,5月在大连成立明明商分支机构,成为大连地区领航人,负责发展大连地区的明明商组织,帮助联系位于大连市高新区的培训学校作为全国明明商组织在大连开会的场所,丁力于2011年8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19日因金融传销被劳动教养一年。另据了解,大连分支机构在成立不到半年时间内即发展下线240余人,涉案金额90余万元。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鲍春、宗红玲等8人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他人参加传销,并继续发展下线,从中骗取钱财,起组织、领导作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4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鲍春、宗红玲等8名被告人均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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