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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湖南男子桂林做传销亏巨款 绑架上线家属

2012年11月28日 作者:欧惠兰 莫鸿胜

 

   两名湖南传销人员宋某荣、聂某因在广西桂林从事传销期间亏损十余万元,绑架上线家属索要财物。11月2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绑架罪分别判处宋某荣有期徒刑八年,聂某有期徒刑七年,两被告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据宋某荣供述,其2011年3月被陈某侠叫来兴安县做生意,买了31份产品,并发展了聂某、刘某红两个下线。当年9月,桂林警方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宋某荣怕血本无归,要求陈某侠帮其联系上线晁某培拿回投入的10.28万元人民币,否则举报他们传销。

 

  由于多次找晁某培索款不成,便想通过其弟晁某杰找到晁某培。2011年9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荣、聂某及刘某红(在逃)在桂林市象山区一餐馆将被害人晁某杰绑架至湖南衡东县,期间对其进行威胁、殴打,多次打电话给晁某杰的家人索要财物,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达13天。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姐姐晁某培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9月30日9时许,警方在湖南省衡东县新塘镇一宾馆内将宋某荣抓获,当场解救晁某杰。随后,聂某也于当日向警方投案。

 

  法院审理期间,宋某荣供述其投入购买传销产品10.28万元,聂某投入购买传销产品4.5万元,绑架晁某杰后,二人向晁某培索要35万元。

 

  法院认为,宋某荣、聂某索要的金额远远超出其投入传销的金额,二人行为明显具有勒索财物的性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劫持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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