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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缘”网络传销案公开宣判21人领刑

2012年09月18日 作者:姚继发 李光毅

 

     日前,仁寿县法院对四川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特大网络传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昆、龙小红、周海平等21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经查明,被告人王昆、龙小红、周海平等21人,以推销幸福缘公司产品为名,参与幸福缘公司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各自发展的人员数和层级均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一、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县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周海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龙小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万元;其余被告人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此外,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5月25日,该院已经对被告人陈利军、彭椿棋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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