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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工商依法查处为传销者提供场所的屋主

2012年08月01日 作者:文军 陈亮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工商局对为网络传销组织提供场所的屋主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并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没收违法所得6440元的行政处罚。

 

     傅某租用韶关市一幢民房开展传销活动,后该传销组织被工商、公安部门取缔。截至案发,房主黄某收傅某房租5440元以及押金1000元。韶关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黄某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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