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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判刑罚金入矫悔不当初

2012年05月19日 作者:佚名

 

  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近日,朱某被户籍所在地宁国市中溪司法所接受进行社区矫正。

 

  朱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三元村石牌组。2009年4月以来,朱某参加了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组织多地人员到广西南宁从事名为“江苏体系”的传销活动。2009年7月,朱某晋升为传销组织老总,2010年3月,朱某再次晋升为顶级老总。经查明,朱某通过传销非法获利60余万元。2011年1月8日,朱某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3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2年5月4日,朱某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了入矫接收宣告手续。朱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悔不该采取违法的手段赚钱,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自己也受到法律制裁。今后会自觉接受监督,认真改造,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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