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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岳池县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案件判决

2012年04月05日 作者:侯迎春

 

  近日,广安岳池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至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后,岳池县判决的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

 

2011年5月底,被告人郭某领导韩某、宋某、吕某、吴某等40余人到岳池县城,以销售皇家养颜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2800元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发展人员的数量分为A、B、C、D、E五个级别,并按照发展人员的数量及所处的级别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该组织成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郭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处于B级别,起组织、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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