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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严厉打击传销活动

2012年03月21日 作者:江慧

 

  3月16日、市工商局、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对传销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者,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据了解,近年来,查处和取缔了一批传销组织,依法严惩了一批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传销活动在我市并未绝迹,今年以来,传销组织者假借“招聘、介绍工作、投资创业、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外地群众来我市参与传销活动呈抬头之势,传销人员隐藏在居民聚集区或较偏僻的村落,作案方式趋向职业化,活动更加隐蔽,昔日的“拉人头”式传销正在变异为通过限制人身自由,非法诈骗钱财。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将会同公安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通告》指出,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因此,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将从严查处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对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住宿、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将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公安部门希望广大市民自觉抵制传销,并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活动的行动中来,及时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传销,群防群控,形成打击传销的合力,共同创建和维护我们平安、和谐的家园。举报电话:工商部门:12315,公安部门: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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