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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00万传销老总获刑

2012年01月13日 作者:苏蕊 马君

 

  近日,砀山法院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06年间,被告人刘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一传销组织,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苍梧县、桂平市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以“连锁销售”西服和化妆品为名,采取引诱、欺骗的方法层层发展下线,要求至少缴纳3800元认购一份“产品”,才能获取加入资格成为会员,然后从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缴纳的认购款中获得提成款,谋取非法利益,同时按照发展下线人员缴纳认购款的份额,形成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会员(老总)五个层级。该组织内,高级会员级别最高,其他依次分级管理。刘某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下线,至2010年,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三十人为下线,涉及传销金额200余万元。其间,刘某组织人员对新来人员灌输传销理念、传授如何发展下线,同时对骗来的人员进行跟踪、控制,以防逃离,并不断地进行引诱、哄骗,以促使更多的人加入该传销组织。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并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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